关于终止与温州承兴公司品牌合作的声明
2021年5月10日,受韩国飞力嘉品牌(FUERZA)商标持有人及韩国飞力嘉体育用品公司的委托,泉州市乐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中国互联网媒体上存留的部分文章——“承兴公司获得韩国飞力嘉品牌15年代理权”之事项发布申明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终止协议的依据是双方于2010年12月11日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的第7条(合同的终止)。
自2013年3月11日起,我们已根据相关条款友好协商终止合作。
合同终止后,温州承兴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使用飞力嘉FUERZA商标及品牌形象。
附图为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签署的《使用商标许可授权书》韩文、中文原件。